新華社記者陳菲、丁小溪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在今年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將對社會發展、百姓生活產生怎樣的影響?具有哪些體現時代特征的進步意義?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長王軼。
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判斷
民法總則在第一章基本規定里明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權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自由。在這種意義上,民法總則基本規定一章所確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彼此印證,相互呼應。”王軼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法律規則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終都堅持著一項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這就是——只有出于對公共利益進行確認、保障和維護的需要,才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場交易、剝奪和限制私人合法財產。除此以外,別無理由。”
王軼指出,在民法總則的條文中,還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體私人利益的事項都要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判斷,這就是自愿原則的體現。這一點會對每一個民眾的生活都產生影響,給了我們更多自主判斷、自由探索與創新的空間,也讓我們知道,有自由就有責任,自己要對自己的自主決定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相較于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在人們價值共識改變、調整的基礎上,對具體法律規則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和發展,這些變動都會對我們的生活、工作產生更為具體和直接的影響。這種影響一定是綜合性的、體系化的。”王軼說。
體現了對人的終極關懷
王軼認為,民法總則在重視和貫徹人文關懷理念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很多條文都體現了對人的終極關懷。民法是人永遠走不出的網,可以說一個人從“進入搖籃”之前到“進入墳墓”之后,都會受到民法總則的關注。
例如,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在現行民事法律中,僅僅在繼承遺產的場合要求給胎兒特留份,但在民法總則中,只要胎兒娩出時是活體,則被更為廣泛地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胎兒除了繼承遺產,在接受贈予等方面也受到保護。這就意味著,母體中的胎兒,如果因為母親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損害,那么母親對加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在娩出時是活體的前提下,也對加害人享有獨立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民法總則還重視對逝者的關懷。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內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王軼說,此外民法總則還有相當多的法律條文都滲透著人文關懷的理念。無論在監護制度上,還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享有、人格尊嚴的維護中,對各項具體類型的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中,都能夠看出這一特點。
王軼指出,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部分開篇的四個條文是關于人格權益、身份權益的,秉持人文關懷理念,對人身關系的法律調整給予了更高水平、更廣范圍的關注,這是民法總則具有21世紀特征,反映時代變遷與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
“我認為,在新時期,我們不會僅僅看重民法總則,包括未來的民法典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功能,也會更加看重民法典所體現的人文關懷。這意味著,我們的民法總則,包括未來的民法典不是僅僅將人定位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更是將人定位為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主體。”王軼說。
體現了對家的重視
王軼介紹,民法總則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曾規定了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要盡到贍養、保護、照顧的義務。當時有意見提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贍養、保護嗎?所以最終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王軼認為,這個變化體現了民法總則對民族性要求的回應。他說:“家和家庭成員的關系在中國人的日常生活和價值觀念中具有異乎尋常的價值和意義。一些社會學家說,西方一些國家所講的家,是從兩個成年人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開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國人的家,就不太一樣,人是一出生就被‘拋’到家里的,人在這里出生、成長,慢慢走向社會,長期和家保持著密切關系,中國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因此,無論是家還是家庭成員的關系對中國人來講,都非常重要。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則體現了對家的重視。如今,在各種觀念的影響下,人們對家的認識也有變化,但家對于中國人的重要性依然不容置疑。”
對21世紀人們的社會生活作出回應
王軼認為,作為21世紀的民法典要對21世紀人們的社會生活作出回應。在民法總則里,比較典型的體現就是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以及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作出的回應。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王軼說:“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在20世紀后期、21世紀更為廣泛。民法總則對此作出規定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性特征。”他說。
至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問題,王軼認為,不但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傳統代表性法典制定時不會遇到、甚至不會想象到,我國民法通則制定時也不會想到回應這樣的問題。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等作為新的財產類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未來隨著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以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為代表的新經濟形態將會深刻改變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某種意義上,哪個國家率先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等做出周到妥帖的法律回應,哪個國家就會在新一輪的巨大變革中占據先機,處于引領地位。我國編纂的民法典,能夠超越以往民法典的,是價值取向和價值判斷上適應時代需求的調整和改變。站在人類社會經濟變革的又一個關鍵性時刻,中國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歷史機遇,能不能從容應對新技術的挑戰,事關國家繁榮富強以及民族偉大復興,我們對此必須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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