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證監會在其官方微博上與投資者進行了關于退市制度的微訪談。證監會在訪談中針對投資者提出的關于退市制度的執行情況、南紡股份造假、*ST長油退市、退市制度的完善等問題進行了回復。
證監會表示,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強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滬深交易所累計己有78家公司退市。
關于退市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證監會表示,市場化、多元化、常態化是退市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實踐證明,退市制度改革是個漸進完善的過程,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豐富退市的內涵,為依據自身發展戰略、利益等考慮,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樣化、可操作的路徑選擇;二是針對欺詐上市等重大違法行為,明確《證券法》關于重大違法暫停上市規定的操作性安排,將“害群之馬”清除出場: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嚴肅性,進一步抑制績差股炒作,增強市場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內外部制度環境,維護公司穩定、投資者穩定、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以下為微訪談實錄:
網友:像美國股市這樣的海外成熟市場有相關的退市制度可供我國借鑒嗎?
證監會發布(財苑):上市公司退市是成熟市場的正?,F象。以美國為例,根據相關研究統計,1995年至201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納斯達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強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終并存,自主退市逐漸成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約1/2是自主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自主退市占近2/3。
2、網友:能否系統的介紹一下目前退市的規則和標準?
證監會發布: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情形,我國上市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1年水仙電器,廣東金曼兩家公司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成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2006年修訂生效的《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了公司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同時,增加了因為吸收合并、要約收購而發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我會進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財務類指標,如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2)交易類指標,如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等;(3)規范類指標,如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中報等;(4)主體資格存續類指標,如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解散、被吸收合并、被法院宣告破產等。投資者如想了解退市規則和標準的詳細情況,可通過滬深交易所的官方網站查閱兩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3、網友:退市應該不能簡單了事,要更加注重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應該在落實回報方面給中小投資者真正的實惠,同時要嚴懲各種造假制假者,提高違法亂紀的成本。
證監會發布:公司退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但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不會變化,公司治理、經營活動等也不因之改變。為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退市制度中進行了特別安排,一是加強退市信息披露,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完善披露內容和加強披露管理等方式強化退市風險警示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二是設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資者有“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的選擇權;三是做好退市后續安排,明確公司終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轉讓,公司將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要求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四是根據滬深交易所的《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此外,證監會一直在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建立健全違法違規責任的追究、賠償機制和司法救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范圍包括上市公司退市階段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